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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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卫生部监督中心开展组织调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工作,先后到全省各家乳品企业以座谈及调查问卷方式进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调查。 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了整合完善,并于2010年3月公布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发布的第一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评估重点乳品企业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调查组选择了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GB25190-2010《灭菌乳》、GB25191-2010《调制乳》、GB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四项标准。婴幼儿奶粉生产厂家美赞臣、雅培及施恩等企业做了内部自查,将其使用情况、各部门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反馈。其中,施恩公司标准工作人员提出了丰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营养物质及健全相关检测方法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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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下午,为期5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 食品安全法草案 8处修改防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人大立法机关予以积极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对草案做出了修改,主要涉及监管职责、风险监测、安全标准、小商贩管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食品检验以及举报制度等八个方面。 1.加强风险监测 背景: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方面,草案增加两条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背景: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背景: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因此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5.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背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应对举措:法律委员会已经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 6.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许可制度不能延伸到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7.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 背景: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强调政府监管职责 背景: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目前仍是一个空白。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来源:北京晚报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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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北京十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所作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刘锡荣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法更加关注。法律委、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基础上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食品安全法草案 刘锡荣所列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包括八个方面: ——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有关条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食品检验。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这也是八点修改中着墨最重的一点,增加规定: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本法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消毒清洗;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同时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