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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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春柳街道沙园社区来了一位已怀孕五个月的孕妇小叶(化名),她神情憔悴地咨询开引产证明的相关事宜。社区计生专干一询问,这位准妈妈打算引产,竟是因为婆婆认为这胎怀的是女孩。最后经过大家的苦劝,固执的婆婆才打消了这个念头。 婆婆认为怀的是女娃让打掉 今年28岁的小叶家住沙园社区,她和丈夫跟婆婆生活在一起。去年,小叶怀孕了,能在龙年得子,全家人别提多高兴了,婆婆更是每天变着花样地给小叶做好吃的。原本不爱吃辣的小叶,开始偏好食辣,“也不知怎么了,最初只是吃一些辣味的小菜,后来香辣肉丝、麻辣豆腐等以前从来不碰的菜都成了必点菜。 ”小叶说,衣兜里还得揣着几包辣味牛板筋,随时随地解解馋。 眼见儿媳肚子一天天大了起来,小叶婆婆的脸色却一天天沉了下去。“去医院检查时,婆婆总问医生是男是女,但医生没有告诉。 ”小叶的婆婆到处打听能怀男孩的偏方,听说多吃碱性食物能怀男孩,便开始给小叶做的粥里放一些碱、做馒头也特意蒸碱大的。但小叶喜食辣的口味一直没变,她婆婆忍不住说:“这胎肯定是女孩,打掉吧,养儿防老,我们家不能绝后。 ”小叶听了大吃一惊,没有同意,她舍不得肚子里的宝宝。 大伙轮流劝才打消念头 但从那以后,婆婆再没笑过,还经常说“如果是男孩我就看,女孩就别让我来看”这样的话。看着丈夫也为此和母亲整天怄气,小叶很着急,便想顺从婆婆的意思,于是找到社区咨询开引产证明的相关事宜。 “因为这事打掉孩子,太荒唐了。 ”社区计生专干马上找到老人,同去的还有辖区的王先生。作为一个女孩父亲的王先生告诉老人“起初我家的孩子生下来时,我也有些失落,可自己的孩子天生就有血缘关系牵连着,越来越喜欢。如今女儿都成年了,哪方面也不比男孩差,还特别贴心。假如时光能倒流,我还是觉得有个女孩好。 ”经过大家的一番苦劝,小叶的婆婆终于打消了原来的念头。 记者王鸥 相关链接 饮食喜好与胎儿性别无关 “酸儿辣女”是流传最广的生男生女传言之一,根据孕后准妈妈饮食习惯的改变,来判断肚里宝宝的性别。如果喜欢吃酸的就会生男孩,如果喜欢吃辣的就生女孩。其实,孕妇出现食欲下降、对气味敏感、嗜酸或嗜辣,甚至想吃些平时并不喜欢吃的食物,均属于正常的妊娠生理反应,原因是孕后内分泌活动改变,胎盘分泌一种激素。这种激素会抑制胃酸分泌,从而降低了消化酶的活性,影响食欲与消化功能,与胎儿性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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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英与丈夫于2009年9月8日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怀孕,遂于2010年8月31日到中山市某民营医院治“不孕症”。经过该医院的一系列检查后,院方确诊阿英的确患有不孕症,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疗,包括针对治不孕症的LEEP手术。但在治疗的过程中,院方告知阿英可能怀孕,但因为经过 LEEP手术,胎儿必须打掉。阿英听后十分焦急,马上到正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阿英的确已经怀孕了,胎儿约有14×17mm大(经询问专业医生,大概 40天大),由于使用过激素药,胎儿必须拿掉。阿英悲恸不已,无奈打掉胎儿。 阿英在该民营医院住院仅7天,却产生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用,这对于一对外来打工的小夫妻是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阿英的父亲阿标(化名)认为女儿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誓要为女儿讨回公道,遂与医院交涉,多次交涉未果。阿标就开始到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1年5月17日,阿标到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可能是经历了太多“碰壁”,在立案的时候,阿标一度情绪激动甚至失控。今年6月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大力调解,该医院一次性赔偿阿英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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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媳妇生下女儿时起,婆婆就一直给她灌输“传宗接代”的思想,要她再生。没想到15年了,媳妇怀孕8次,连人工授精都用上了,却均因为是女孩而打掉。昨日,心力交瘁的赵女士来到市妇联进行法律咨询。 据赵女士介绍,她与丈夫秦某都是新洲农村人,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秦某兄弟两个,他排行老二。公公早年因病去世,家里大小事情都由强势的婆婆说了算。婆婆一直以生了两个儿子为傲,且“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之前,因为大儿媳妇生下女儿后不肯再生,婆婆就硬生生地将大儿子夫妻俩“拆散”。 由于有“前车之鉴”,赵女士在女儿降生后,从第二年后就开始准备怀“二胎”,但每次一查,怀的都是女儿,于是她便陷入了“怀了打”、“打了再怀”的恶性循环。到现在,15年过去了,赵女士的女儿即将初中毕业,儿子还没影,今年她已近40岁,几个月前,通过人工授精又怀上一胎,但不久便流产。 眼看媳妇这么多年都“不成功”,婆婆开始怀疑赵女士“是否还能生?”丈夫秦某告诉她,婆婆已经物色好几位女子安排他们“相亲”,想碰到合适的就让秦某离婚,秦某并未答应。 市妇联权益部法律专家表示,非医学需要进行婴儿性别鉴定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赵女士不该为了迎合婆婆的封建思想而摧残自己的身体。如果婆婆以赵女士“生不出儿子”为由让秦某去起诉离婚,依据《婚姻法》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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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争论,集中在婚前贷款购房问题、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小三财产补偿问题、女方擅自堕胎问题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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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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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选择非法医疗诊所? 新规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 为何会定在14周不得堕胎?省计生委工作人员对商报记者解释说,一方面14周时用B超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