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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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呼吁国际机构为中国众多受毒奶粉影响的婴幼儿提供独立诊断,并介入质量检验过程。中国受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增加到22个品牌,已经确诊的患儿超过六千二百多名。由于最新查处的22种奶粉包括中国销量和知名度居榜首的品牌,因此外界估计受毒奶粉影响的婴幼儿人数还将增加。 "信不过" 在四川成都的一名父亲胥先生告诉BBC中文部,出于对国货的支持和信任,他为自己一岁两个月大的儿子选择了"圣元奶粉",不幸成为受害者。胥先生说虽然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为孩子检查身体,但是他"已经完全信不过了,哪怕是医生说孩子没有伤害,或者没有任何症状。" 从奶粉污染事件再看中国食品安全“我现在要求已经很低了,不希望赔偿,我只希望有一个专业的第三方的机构,能够帮中国这些孩子作一个专业的不偏颇的身体检查,好让我们这些家长知道这些奶粉会不会对孩子以后的身体有影响,我们也好早做防范。”胥先生还希望联合国或者国际上第三方的质检机构能够介入对这些品牌奶粉的质检和调查。 国际介入 中国在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初就表示,已经将有关情况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就胥先生的呼吁,BBC中文部联系了世界卫生组织,询问该组织针对中国的毒奶粉事件采取了哪些行动,是否将介入对中国受污染奶粉的调查。 世界卫生组织负责健康和环境事务的媒体发言人萨丽·塞梯奥吉回答说,自上周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与中国卫生部门紧密沟通,也通过国际食品安全系统让成员国了解有关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目前依赖在北京的工作小组与中国政府沟通,并认为中国政府有能力调查而且至今所采取的措施妥当。该发言人说,只有等某个政府希望通过国际机构介入帮助恢复民众对健康事务的信心并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世卫组织才会介入调查。 谁的责任?中国政府今天(9月17日)承诺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中国政府有能力调查而且至今所采取的措施妥当。 世界卫生组织发言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名市级官员被免职,而三鹿集团董事长被拘留。然而,中国奶粉行业乃至整个食品行业曾经出现的种种问题产品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昨天发出了一封公开信,促请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公开信质问:你们早干什么去了呀?这些被检出三聚氰胺的奶粉产品有几个不是你们评选的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啊? 当BBC中文部询问周泽律师公开信是否有任何反馈和回应时,他说,没有任何回应,但是他的公开信已经在所发的网站上被删除了。周泽说,他的公开信只是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够为事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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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移永胜家庭不堪承受的“奶祸”三鹿事件发生之后,很多受害家庭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三聚氰胺夺走很多宝宝的生命,但至今这些家庭没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付。 昔日欢笑满屋的五口之家,现在只剩下寂寥与冷清。 29岁的移永胜正承受这丧子之痛,还得照顾日渐消瘦的妻子和年迈的双亲。如果没有吃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他的孩子移凯旋现在一岁多了。可是,小凯旋已经病逝四个多月了。 移永胜很想外出打工,暂时离开这个伤心的家。不过,还有一件事牵绊他,那就是起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鹿集团”),只是一纸诉状上去,现在还没有回应。 祸从奶出 去年深秋,祖居甘肃甘谷县的移永胜夫妇迎来了他们爱情的结晶,取名凯旋。正当全家都沉浸在幸福中时,小凯旋却以异常的速度奔向了生命的终点,罪魁祸首是隐藏在三鹿慧幼系列的婴儿配方奶粉里的三聚氰胺。 2008年4月下旬,小凯旋开始小便困难,吃奶量减少,而且经常大哭不止,经多方医治不见好转。4月30日,小凯旋转到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肾结石,双侧输尿管结石,肾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5月1日,小凯旋病情过于严重,医治无效死亡。 到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被披露,移永胜一家才知晓真相,原来“祸从奶出”。此时小凯旋的妈妈终日以泪洗面,他的祖父母也日渐憔悴。为免睹物伤情,移永胜将小凯旋的遗物付之一炬,打算只身到千里之外的陌生城市打工。 不过,经朋友建议,明白儿子死于“鹿”手后的移永胜决心打一场官司。随后他找到了上海的董君明、沈献磊律师。10月13日,移氏夫妇委托两位律师向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状告三鹿集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支付移凯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近9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而此前5天,广东也有受害婴儿的家属将三鹿集团和中国奶业协会诉至广州市中院,索赔90万元,幸运的是这孩子还活着。此后的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也委托律师同时将9份起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向三鹿集团共索赔130多万元。据记者了解,还有状告其他乳业公司的案件等待受理。 另一方面,9月中旬起,国内20多个省市近百位律师也向该事件的受害者伸出援手,他们组成了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同时,律师们还依据相关法律撰写了一个简单明了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索赔指南,告知受害者应当如何取证、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索赔三难 不过,这些案子都面临着多重困难:一是起诉难,原告调查取证不容易;二是立案难,目前法院都没有受理;三是赔偿执行难,涉及全国数以万计的受害家庭的索赔额度,恐怕不是三鹿现有的资产所能抵偿。 取证难是首先遇到的问题,沈献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就发现小凯旋有关的物品都被烧毁,包括孩子的病历本等重要证据。后来,他费尽周折才又从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拿到了孩子的病历。但小凯旋以前吃过的奶粉袋子已经扔掉了,律师又赴甘谷县在他们家院里和院外的垃圾堆里翻出了二十几只以前扔掉的奶粉袋子。 取证完毕后,立案难随之而来。广东提起的案件已被告知不受理,而兰州目前则是收了材料但未受理。不过,董君明告诉记者:“法院方面说材料他们已经收下了,而且明确表示收下了就绝不会退回,这意味着这个事情他们一定会处理。” 据不完全了解,目前还没有索赔案件被受理,也还没有损害赔偿的实例。根据卫生部的数据,截至10月29日,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2390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1人;累计康复出院48514人。目前,共有4例死亡病例。 据报道,来自民间机构“公盟”的几位律师则在起草一份《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下称《方案》),他们将受害者分为四类:死亡患儿、肾积水等重症患儿、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以及结石为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根据不同类型所应获得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各类赔偿金额,估算出总体赔偿金额高达39亿元。 而根据公开资料,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显然,上述资产远远不够律师们计算出的赔偿额,何况《方案》称,该赔偿金额只是按照较低标准的估算结果。当然,律师们也承认,实际赔偿金额还是法院判决或者政府主导下集体谈判协商的结果。 不过,媒体报道的该《方案》“已通过邮局向国务院三鹿奶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卫生部、质检总局寄送”并不属实。公盟财产权利委员会主任、公盟毒奶粉研究团总协调人郭玉闪告诉本报记者,《方案》还没有寄出,目前方案还太宽泛,不够详细。“公盟成立了援助团,现在已经接受了100多个委托,我们现在征求受害者家属的意见,争取在11月16日做出一个更详细、更合理的方案。” 鉴于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以及后续治疗、精神损害赔偿等,《方案》还呼吁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资金来源可由以下三项资金组成:三鹿公司现有资产评估变卖所得金额在偿还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以及适当的国家财政拨款。 不作为界定 9月22日,上海律师协会曾专门研讨“三鹿奶粉事件”,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律师就直指“免检”制度在这一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一位上海律师张黔林也认为“政府的不作为,使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这时,行政监管不作为与企业违法就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不过,他承认当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规定,求偿会非常困难。 不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为《国家赔偿法》征集修改意见。《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前四款是规定非法拘留、非法拘禁、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只有第五款规定了“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存在疏忽、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了公民食用有毒物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是否属于这一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示。目前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的该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相关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虽然上述律师有此建议,但是具体承办几件索赔案件的律师并不看好。此前代理9名患者家属在石家庄起诉的季成律师就告诉记者:“按照现有的法律,最有效的索赔方式是民事诉讼。我们并不考虑国家赔偿。” 郭玉闪在《方案》中也呼吁国家参与,但他认为这里的“参与”是“国家财政救助”的概念,在既有的国家规定中,这起事件应该是企业赔偿,不可能国家赔偿。他只是希望设立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者的获赔金额。 就在律师们忙碌时,有媒体报道,三鹿集团资产的出售方案已经基本敲定。当然,随后也有媒体称一切都还存在变数。不过,无论是对三鹿集团,还是对于它的收购者,数量庞大的索赔最终仍要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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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与公民社会 简光洲(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三鹿奶粉事件”首揭弊者):我不是国内第一个报道三鹿奶粉事件的,其实在8月底已有媒体报道了,只是报道的篇幅比较小,没有讲清楚是哪个企业,也没有说明是哪个奶粉导致的。 我们一开始也不能确定是三鹿。但通过采访,我们发现小孩患肾病确实与三鹿奶粉有很大的关系。医生的一段话提醒了我:小孩主要吃奶粉,不是奶有问题,就是水有问题。我们想如果是甘肃的水有问题,那么湖北、江西、河南等地的水是不是也有问题了,这个可能性我相信比较小。 我们又与三鹿厂家联系,他们说他们知道甘肃儿童患肾病的问题,但是说他们的奶粉没有问题,一个强力的质监部门给他们做了报告,质量合格。我就叫他们把最近的报告传过来,但是当天没有传真过来。 晚上我们整理了一下,跟领导商量,说要把三鹿的名字点出来,领导看了稿子也说没问题,因为我们整个采访全程都有录音,可以求证。但在见报前一个晚上,我承受的压力特别大,一个晚上都睡不好,因为三鹿是一家国内大型的知名国有企业,假如我们报道有误,对这个企业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可能是灭顶之灾,而且我们吃一场官司是免不了的,让我们的报社关门大吉都有可能,所以我不得不说新闻监督是有很大风险的。 第二天报道见报以后,各大网站都大量转载,网上评论也很多。三鹿向人民网、新浪网发出声明,坚持认为他们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当时我特别紧张,白天继续做采访,晚上到兰州的时候,在飞机上也非常不安。到兰州后看到同事发的短信,说中国卫生部刚刚发布声明说高度怀疑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三鹿承认自己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决定实时召回,我的心才真正落定了。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感觉到新闻有力量,但同时也感受到新闻很无力。比如《南方都市报》报道的孙志刚案件,有关部门对这个事件的处理让我们新闻媒体人有一个很大的阴影,我们在做类似报道时会想到很多。我觉得自身安全倒是次要的,我们更多的是考虑这个事件对我们的社会到底起了怎样的推动作用。作为一个有理想的人,我们可以妥协,但是不要放弃心中的理想。 唐昊(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我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民社会本身的自救能力问题。在企业不能够负起社会责任,政府监管又很难到位的情况下,我们这个社会本身有没有自救能力,有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 公民社会成长到了足以发现问题,但是还没有成长到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现状。如果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培养起来的话,那又有什么后果呢?很简单,事件会慢慢地淡下去,当我们关注下一个焦点的时候,三聚氰胺就会淡出我们的视野,事情的解决也就会变得遥遥无期。 如果是在一个公民社会比较成熟的社会,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情景:首先,就是整个新闻媒体会一窝蜂而上,它会把事情的真相、细节进行逐字地还原,但是在这一点上我发现国内的媒体做得远远不够,这个可能是一个客观原因不是主观原因,另外可能会有大规模的集体诉讼发生,包括自愿的律师团队的出现以及专门去帮助婴儿的志愿者的出现,以及奶业协会本身进行改革,新的标准出台等等。 这些情况在中国实际上都在发生,但这一切都是由政府来做,而不是社会来做,这就是一个本质上的区别。把许多的责任归结到了政府的身上,就意味着政府解决问题的责任很大。这会把我们的政府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更加容易侵蚀掉政府的权威性,破坏社会稳定的根基。如果公民社会的能力真的被培养起来了,我们解决类似的问题可能仅仅需要一代人的时间,这是我对未来充满信心的理由。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们今天看到了奶业协会的会长匆忙赶过来,为广东的奶业辩解,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因为他是奶业协会的会长,他必须为奶业说话。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消费者协会居然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话。我们今天的这个座谈会,可以说是对消费者协会的一个缺席的审判。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恐怕不能跟随政府说要以民族产业为重、要以政局的稳定为重,不能是这样的。 政府管理体制必须创新 郭巍青(中山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鹿奶粉事件表现出来的政府管理体制的第一个病症可以叫做决策的重心太高,所有的下级机构必须向上级报告才能够形成一个决策,如果被认为是大问题的话,就更加要向上级报告。 从现有报道来看,我们知道三鹿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在别的社会中很常规的解决消费者问题的事情,三鹿却是向石家庄党委打报告。然后,石家庄市委按角色程序应该向河北省委打报告,河北省委……这表明所有信息都应该往上走,才能够有决策。 第二个弊病是因为所有的信息都要往上走,必定使决策部门负荷过重,信息是处理不过来的,所以高层一定是一个不堪重负的部门。所以一定会出现信息渠道被堵塞,信息传播过程的缺失、失真、噪音等现象。 第三个弊病,在不堪重负的条件下,组织自然会区分轻重缓急,决定哪个问题重要,哪个不重要。所谓确定一个中心,就是优先抓一个事情,其他就要排后。在政策决策分析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决策者把什么问题当做是重要的、紧迫的大问题,把什么问题看作是小问题。 第四个弊病,部门的协调成本太高,我们以为是一个部门在管这些问题,但是起码有五六个部门牵涉其中。按质检局的说法,根本没有检查三聚氰氨的标准。问题出现在奶站,而奶站是农业部管,但是农业部就说奶站完全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是一个空档。因此在常规的状态下,政府处理这些问题速度缓慢,成本特别高。除非用举国之力去做,不然无法解决。 王琳:10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一个《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把行政处罚的力度由原来的15倍(最初是5倍,后来因为4年前的安徽变质奶粉致大头娃娃事件提高到了15倍)提高到30倍。 但我要提醒大家的是,4年前安徽阜阳发生劣质奶粉致大头娃娃事件,当时也由国务院颁布了一个特别规定,这个规定主要就是针对食品行业。但是4年之后,我们回过头来检验一下这个特别规定所起到的作用,会发现,尽管用了很多譬如“加强”、“加重”、“进一步打击”等等我们熟悉的词语,但事实证明,这个特别规定基本上不起作用,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又一个重大安全事故。如果我们没有从根本上去发现这个问题并且试图解决问题的话,我个人持悲观的态度。 崔卓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行政法专家):三鹿事件提醒我们,在行政法制建设上要加强和完备行政监管方面的立法。改变以往行政立法中,涉及行政权的规定不厌其详,而职责义务尤其是具体履行程序的规定一笔带过的现象。对在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须如同对待行政作为的违法一样,分种类、情形、程度等,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应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制度,全面彻底地实现行政权力链条中所有权力与责任的无遗漏的紧密挂钩,而不能只依靠“问责风暴”来解决问题。这种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问责制,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对某些当事官员产生不公正,甚至可能导致有权问责机关的官员选择性问责,以达到排除异己而发展亲己势力的政治目的。 王琳:很遗憾我们今天看到的是,有很多起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个体赔偿诉讼或者是集体诉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获得法院的受理。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谈这个问题,谈的中心是怎样让公民社会以类似于集团诉讼或团体诉讼的方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我参考大量的欧洲法的材料,美国法的材料,我本来以为我这个是非常前瞻性的研究,希望在中国得到某种反响,但是我刚才听到有评论者说到中国现在连最起码的个人损害赔偿诉讼都不被受理,我一下就崩溃了,我觉得我这个研究有什么意义呢?但我还是要把我认为是正确的,或者能够发挥作用的东西给大家讲出来。 我个人觉得在我们未来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中,需要考虑建构一些相应的制度体系来有助于公民社会自己组织起来,形成一种能够有效维护自己利益和权利的机制。比如说,类似于欧美常见的大规模侵权问题,它不是政府来埋单的,但是由民间社会或者通过团体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方法来实现对分散的个人利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的建构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美国的模式,美国的集团诉讼,具有让社会自己解决自己问题,很少有行政干预的色彩。如果出现类似三鹿奶粉的事件,某个受害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时也可以以其他受害人的名义,提出集团诉讼的形式,法官对这个事件的判决可以对所有受害者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美国联邦法律关于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的,这是一种特别强调公民社会自主诉讼模式的集团诉讼。 相比之下,欧洲的诉讼模式有类似,但也不一样,它不叫集团诉讼,而叫团体诉讼,或者叫协会诉讼,如果出现类似如三鹿奶粉事件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允许那些代表个人利益的团体主要是消费者保护团体以团体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就是一种大规模的共同诉讼。欧洲大陆的这种诉讼模式更多的具有行政干预的色彩,比如它要审查有哪些团体可以代表受害者来提起这个集团诉讼,行政控制的色彩比较浓厚。 在德国有一个叫《模范程序》的法律,如果出现同样的、类似的、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由法官从中选择一两个典型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决,其他的人也可以介入。做出判决之后的结果对其他案件具有模范的效应。这样可以解决由于大规模的侵权导致的大规模的诉讼涌入法院,导致法院系统瘫痪的问题。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个人提起的诉讼能被受理,如果说连这种可能性都不存在的话,那我觉得谈这些东西都是多余的。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侵权法专家):我谈一个问题,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人的救助机制的问题。 这个救治机制的问题,结论也是要建立一个集体诉讼机制。为什么不说是集团诉讼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于集团诉讼问题的规定:12人以上的作为原告的诉讼为集团诉讼。但是在武汉法院,如果2000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法院绝对作为2000个案诉讼,这样对于法官来说就有了工作量,法官就能说自己一年能办很大量的案子。因此集团诉讼一到法院,就变成了一个一个的审,一个一个的搞。所以说集团诉讼,我担心就落到司法实践中这样坏的习惯当中。因此我认为应该是建立集体诉讼。 侵权诉讼对于受害人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权利,但这类诉讼举证太难。如果单个诉讼,你必须证明你的小孩是喝了三鹿奶粉,而这个三鹿奶粉是加了三聚氰氨,而三聚氰胺奶粉喝了以后就会导致肾结石,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够你证明了。而且一个法院查证了是三聚氰胺导致的肾病,下一个法院在单个案件中也要做同样的查证,司法资源浪费过大。因此在这种集团诉讼之中,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找出一个判例来,做出一个判例来,以后在其他各级法院遇到像这种因果关系的案件,就不用证明了。只要是小孩喝了奶粉的,得了肾结石的,都按照这个模式。这就是第一个救治机制,不能剥夺。 建立一个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我觉得应该解决几个问题:第一,谁来代表这个集体。我认为还是由政府部门来代表大众,可能很多朋友不会同意我的意见。但在中国这种体制之下,在政府高度深入的情况之下,现在要把政府全部抛开,根本不可能。就像我们物权法一样,如果当时很理想化地坚持不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写入条文的话,那么不可能通过。在基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由政府相关部门来代表大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赔偿的标准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一个小孩受伤应该有哪些赔偿,这应该列出一个标准,让社会有一个参考。医疗费首先就须有一个标准,医疗费是国家免费的,但这个费用最终还是要找三鹿企业来收。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我吃的是三鹿奶粉,或伊利奶粉,还是光明奶粉。这在侵权法中就要引入美国的市场份额理论。这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也是要用到的。 第三,生物学上的赔偿。损害的分类当中,只有意大利有在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以外的生物学上的损害。当时我一直理解不了为什么会有生物学上的赔偿,现在我理解了。国家说免费给你小孩进行治疗,把病治好了以后,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这就赔偿完毕了。但身体本身也有遭受损害的过程,也需要赔偿。因此,对生产厂家进行的所谓惩罚性,实际上不是惩罚性而是等价的损害赔偿。你让我无缘无故住了几个月的院,就要赔偿的。 第四,关于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现在我们说来说去,资金来源首先的责任者应该是产品生产者,即三鹿企业等相关主体。现在我看到媒体上有个新闻说,北京的三元要收购三鹿,如果收购了,到底谁来赔钱,如果三鹿一脱身,找三元,三元说与我无关。后来又看到三元也出现了三聚氰氨,那现在就更加收购不了了,这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的。 第二个就是现在还没讨论到销售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实际上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以及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销售者认为我下架了,就不用赔,但是只要是销售商,也是要赔的。 第三个是责任者政府。政府有了个所谓的免检制度,免检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是行政的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对产品进行了担保责任,所以政府承担责任是应该的。(来源: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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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在国内引起不小的波动,三聚氰胺这个词也渐渐的深入到了人们的心里,做为本次事件最大的受害者,婴幼儿的救治工作成为了目前最重要的事情。福建省财政厅安排下达公共卫生专项经费543万元,用于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治疗,及购买婴幼儿医疗救治必需的医疗设备。下面请看详细报道。 为有效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福建省财政厅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各项经费落实。近日,已将中央补助经费与省级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安排下达公共卫生专项经费543万元,用于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治疗,以及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购买婴幼儿医疗救治必需的医疗设备。 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在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了解医疗救治资金需求情况,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所需救治经费,在第一时间将财政垫付资金拨付至接诊医疗机构。此外,省财政厅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研究落实扶持奶制品生产和奶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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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传出三元将并购三鹿,近日传出消息,由于三元不愿承担巨额债务,因为并购案基本谈崩。 12日,有接近三元并购三鹿事件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谈判条件存在重大分歧,三元无法接受三鹿所提出的承担该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全盘收购,目前谈判面临谈崩的局面。业内人士认为,三元对三鹿的并购很有可能就此搁浅,但仍不排除在政府出面协调的情况下出现转机。 三鹿三元分歧:收购股份还是资产 知情人士透露:“最新的消息是双方目前已经基本谈崩。如果政府不出面,双方企业现在已经不愿意再谈下去了。”据悉,双方谈判的最大分歧主要是,三元股份对三鹿到底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收购,即是股份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据称,河北省方面以及三鹿均希望三元股份能够采取股份收购,以全面盘活三鹿,而三元股份似乎只中意三鹿的优质资产。因为一旦全盘收购,三元方面将面临承担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据了解,此次三鹿奶粉事件导致该企业的赔偿金额将在7亿元以上,这对于三元来说将是巨大的压力。“而一旦将来经营不善,这些投资都要三元来买单”,东方艾格分析师陈连芳表示。 “三鹿的奶粉生产线、液态奶生产线,以及其全国二三线奶粉市场的渠道、包括从业人员,对三元进一步开拓全国奶粉市场来说,都是很好的资源。”陈连芳说,“但如果三元只是收购其部分资产,并不控股三鹿集团,这并不足以对其扩张全国奶粉市场起到决定作用。所以吃与不吃三鹿对三元来说都很为难。” 陈连芳表示:“如果三元此次并购能够得到北京市政府或是三元集团方面的资金支持,那将会对打破整个谈判僵局起到积极作用。” 娃哈哈抛出橄榄枝 除三元、完达山等介入三鹿收购战之外,国内饮料生产大户娃哈哈也于11日对外公开表示,目前公司已向三鹿传达了收购意向,但暂未收到对方回复。 上周六,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表示,最看好三鹿拥有现成的奶粉生产设备、原料奶资源以及熟练的工人。宗庆后称,若能成功收购三鹿,可立即将已停产的三鹿运作起来。“我们一年至少有15万吨的奶粉需求,如果和三鹿合作,马上就可以让三鹿再度生产。” 据了解,拥有营养快线、呦呦奶茶等多个含乳饮料品牌的娃哈哈,此前一直采用进口奶粉作为原料,在本次全国范围的乳业风波中,没有被检测出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宗庆后表示,不管娃哈哈是否能成功收购三鹿,都会考虑生产自己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目前已在新疆、云南、宁夏、黑龙江、吉林建设奶粉生产线。目前娃哈哈除了投资建设生产线,也正在筹建自属奶源基地。 “以三鹿现在的境地,三元无法全部收购,部分收购也难以解决三鹿面临的问题。”广东省奶业协会会长王丁棉分析,三鹿现有的状况令任何一家企业都无法支撑,一家乳企单独收购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最终可能出现多家乳品企业共同接手,既解决部分三鹿的问题,同时也将三鹿留存的优质资产充分调用起来。 四川新希望正在观望 除了娃哈哈,昨天下午,四川新希望集团旗下新希望乳业也表示,一直在关注三鹿的收购问题,不过还没有明确的收购计划出台。 “以前涉及到收购的时候,企业产品品牌是一个很重要的资产,但现在三鹿的品牌已受到很严重的影响,品牌价值下降。”新希望乳业执行总裁李成云说,“目前看来,可以值得企业利用的主要是三鹿的奶源、农场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据了解,宗庆后看中的也仅仅是三鹿的生产设备和优质奶源。三鹿庞大的奶源供应、奶粉生产系统是收购的重点,因其能为娃哈哈众多乳制品饮料提供原料。 乳业内部人士认为,目前三鹿品牌的价格已大打折扣,三鹿召回问题奶粉的赔偿在7亿左右,还有各种起诉的赔偿,三鹿肩负的大笔赔偿会将不少企业拦在门外。最近三元和完达山也因为公司相关产品出现问题而受影响,其他企业加入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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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海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法律人沙龙)联合刑事法律研究会、行政法律研究会及公司法律研究会举行相关法律研讨会,就此次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专题研讨。 由于这个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法律的一般常识或惯例,在侦查阶段还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忌讳对刑事责任进行发言的。不过,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律师还是指出,现在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模式是不正常的。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当中,有很多罪名是在没有足以造成危险后果的情况下就已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但现实中,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介入没有造成危害的案件。 通常是怎么启动刑事责任的呢?当社会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尤其是网络、媒体达到一定民愤的时候,领导批示一下,一下子执法效果出来了,哗啦啦开始抓人。这样一种刑事启动模式是非常不正常的,刑事责任如果始终只能跟民愤、民怨或者民意结合起来,而不是和法律问题结合起来的话,可能这次奶粉事件是空前的而不会是绝后的。 事故被曝光之初,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前已在内部检测中发现了问题,也将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过汇报。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律师认为:“向行政机关报告这个行为恰恰是她在履行消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她只履行了一半。”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商品有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预防发生危害的措施。这恰恰证明了企业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更不向消费者和社会负责。 吴冬认为,这与《公司法》第150条的缺陷是有关系的。它规定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外或地区立法一般是规定高管需对其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我国往往以其职务行为为由,由公司替代高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立法能够跟得上国际立法潮流的话,三鹿奶粉包括其他奶制品高管就不敢像现在这样掉以轻心,更不敢只对政府负责,而不对消费者负责。 至于股东的责任,吴冬认为在国外包括美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水,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也应与国际接轨。但研讨会有很多人士谈到了一个细节:据新华网9月16日的报道,在当日的外交部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提问:有报道称,中国政府在得到新西兰政府通报后才获悉三鹿奶粉问题并采取措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答说,9月9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接到新西兰方面有关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在此之前,中国有关地方政府已经掌握了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中国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政府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作了相关部署。 截至发稿时,因此次事故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超过20人,其中多数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挤奶厅的经营者。张培鸿认为,如果奶站和奶农这两者和奶粉厂之间的关系是第一车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企业定点在你这里收购原奶,你养的奶牛是由我补贴的,这样即使是奶农和奶站掺毒,企业也必须负担责任。假如奶站和奶农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收购关系,你卖给我可以,你不卖给我也行,因为我生产奶粉需要原奶,就不定期到你这里来收购,如果奶农或者奶站自己掺毒,就面临立法方面的一个漏洞,和6年前的瘦肉精事件一样。我自己养的猪,然后打入瘦肉精使其瘦肉的比重增加,这样的一种行为难以被认定是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所以最高院在2002年8月23日专门就瘦肉精做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瘦肉精一定要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只是针对瘦肉精,不能适用于奶粉。因此法律应该对基础原料的提供者和销售商、生产商之间的责任关系,有明确的规范。 研讨会还对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激烈争论。复旦大学刑法学专家刘希贵教授认为,应该依靠《刑法》第414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张培鸿则认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是故意犯罪,首先要有放纵的行为,有徇私舞弊,这样可能有点难,因为要直接找到一个责任人,认定其知道三鹿添加三聚氰胺却故意不去检测,这种因果关系是很难认定的。 对于已经废止的免检制度,吴冬认为,这个制度说明政府曾经对企业质量作出了担保和承诺,相当于对这些劣质产品进行质量担保的背书。这是否会由此引发国家赔偿诉讼,与会者有分歧。普遍意见认为,因为这一制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难以进行国家赔偿诉讼。但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吴冬认为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该对《产品质量法》第58条出台司法解释。按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队、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不是一个概念,吴冬认为,这样的连带责任应该也适用于政府机构,包括中央政府。 吴冬曾经代理朱燕翎女士状告雀巢转基因奶粉案。当时,吴冬就发现,中国的大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尤其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质量方面,标龄长、标准低,检测方法落后。当时他们把产品送国外检测,用欧盟的检测方法马上就检测出转基因成分,国内几次检测都说检测不到,同样的问题今天又出现在“三鹿奶粉事件”。标准是政府发布的,政府当然要承担责任。而深层次的问题是,大量的标准就是由这些行业里的几家大企业牵头制定的,这样的标准掺杂了很多企业的私利,这也是属于部门立法,是企业绑架了政府。
